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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ynxdszjxxx/2022-0000034 公开目录 安全制度
发布机构 沂南县第四中学 发布日期 2026-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第四中学实验课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守则

1、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肃、严禁吸烟,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2、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所有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室主任(或教师)的监护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正在使用的电炉、酒精灯等明火应严加看管,电炉不得私用。

3、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防菌规则》、《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4、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专人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5、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水电、门锁、气体等要执行安全管理负责制。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和防盗工作。对器材、药品的领、耗、回收、贮存、借用、报废等均需办理手续,建帐立卡。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外单位借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6、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门锁有效。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未经领导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7、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以保持其畅通。

8、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夜间或节日加班做实验、接受外单位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9、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需保护现场,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室主任或上级部门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10、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熄灭火源,锁好门。

各实验室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生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教师指导,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

2、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方法,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作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要仔细观察,详细记录,注意安全,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气和实验器材,损坏设备器材,要及时报告、登记,并按章赔偿。

5、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水、电、气源,检查仪器设备工具及材料,做好实验室的整理、卫生工作。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治安安全隐患、漏洞及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的安全检查工作。

2、实验室除不定期检查外,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室主任每周检查一次,学校结合寒暑假及重大节日每季进行一次大检查。

3、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有详细记录。

4、对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排除险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者予以奖励,因失职而引发事故者应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我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2、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须加强管理、安全存放、责任到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工作。

3、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订购,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一式三份交供应科统一办理。

4、对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正确计量和记载,严格保管。

5、一般危险品(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除外)的领有量不得超过三天。

6、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必须有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双人签名、双人领用。

7、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用剩的以上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8、学生实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剧毒物品。确因教学等需要而必须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指导老师在场指导,检查使用情况,严格审核使用记录。严禁学生单独进行实验,严禁把剧毒物品带出实验室外。实验完毕,使用剧毒物品后的残液必须妥善处理和保管,严禁乱倒乱放。

五、实验室防菌规则

1、凡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加强防护,以防细菌感染和繁衍,造成人身伤害。

2、实验室应对使用或产生的细菌、真菌、霉菌等不同菌种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辐射灭菌、药液高温熏蒸及喷洒灭菌(消毒)药液等方法。

3、实验人员必须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长途径。细菌室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实验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培养基、液体等。操作完毕应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进行全身消毒灭菌。用过的器皿和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也应及时消毒清洗。

5、严禁在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吃饭、喝水、吸烟。杜绝食物(饮用水)与细菌接触。

六、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实验室动物管理应执行《实验室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2号令)、《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国医药管理局6号令)和国家医药管理局92年1月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实验动物实验(观察)室的实施条件应参照以上三个文件中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饲育条件执行。

2、实验动物实验室必须使用合格动物,凡来源不明,健康和遗传质量不清楚,不合格的动物不得进入实验动物实验室。

3、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查看并验收了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后,才能与供应单位签订供需计划,接受动物.

4、凡使用微生物情况不明的实验动物或野生动物时,均应经过检疫后,方可移入实验室。

5、不同品种、同一品种不同品系、不同品系不同等级、不同品系但同一毛色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养于同一实验(观察)室内。

6、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做互相干扰的药物实验。

7、进行同位素、致癌物或传染性动物实验时,其实施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规和条例。

8、进行动物实验时,实验人员操作应尽量轻柔,以免影响实验结果并惊吓其它动物。

9、对动物不得戏弄和虐待,处死动物时应采用符合规范的方法,从事的实验可致动物痛苦时,应尽量采用麻醉的方法。

10、实验动物的尸体应置于焚尸炉内烧毁或暂存于冰柜中再作统一处理。

11、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药品安全检验必须应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具备相应的动物实验(观察)室条件实施,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不具备合格的动物实验条件,不予批准科研课题立项,所做实验数据和测试结果无效。

12、实验人员应加强自我防护,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和手套,以防动物咬(抓)伤或细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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