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zyyy/2025-0000032 | 公开目录 | 医疗秩序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中医医院 | 发布日期 | 2026-04-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中医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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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中医医院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医院成立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委员会,组织及职责: 主任委员:谭振花 副主任委员:王淑军 张以军 委 员: 刘 欣 杨美伦 孙振国 刘丽梅 李松田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工作由医患办(医务科)负责牵头,护理部、办公室、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调查处理,下设临床医技、护理、药事、综合等4个专业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各专业小组成员如下: 1.临床医技专业组: 组长:张以军 成员:刘欣 李松田 刘 欣 所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 2.护理专业组: 组长:杨美伦 成员:张蒙蒙 李松田 刘 欣 所有临床科室护士长 3.药事专业组: 组长:王政委 成员: 邢新静 李松田 邢新静 张敏 姜凤华 4.综合专业组: 组长:代尊波 成员:王政委 刘金吉 李超 孙隆乾 各专业组职责 1.负责医院相关专业医疗纠纷初步认定工作。医疗纠纷认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 2.医疗纠纷认定内容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3.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原始病历、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4.查阅材料及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5.对医疗缺陷作技术认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上报医疗纠纷认定委员会。 6.涉及多专业组的纠纷,以主要责任专业组牵头,其他相关专业组配合,组成联合专业组。 认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医疗纠纷监测、预警、分析、反馈及最终认定工作,定期发布医疗纠纷信息。 3.医疗纠纷认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经认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患办盖章后生效。 4.制订医疗纠纷持续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5.按照卫健局有关要求报送本单位医疗纠纷管理相关信息。 6.其他医疗纠纷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分别追究直接、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负次要责任以上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属医疗事故的;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确有明显违反或未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 (二)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经相关部门或认定委员会认定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及赔偿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对医疗事故鉴定一、二级负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司法鉴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并且经济损失及赔偿叁拾万(含叁拾万)以上的医疗纠纷、事故;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医疗纠纷、事故,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使用一年,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直至免除其行政职务,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对一、二级负同等责任和三、四级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司法鉴定负同等责任,并且经济损失或赔偿贰拾万(含贰拾万)至叁拾万的医疗纠纷、事故;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较重社会影响医疗纠纷、事故,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2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对三级以上医疗事故鉴定负次要责任;司法鉴定负次要责任,并且经济损失或赔偿拾万(含拾万)至贰拾万元的医疗纠纷、事故;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给予经济赔偿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包括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律取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的,应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八条医疗纠纷、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经济赔偿的,相关责任人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赔偿先由医院负责支付,计算办法如下: A段:3万元以下的(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5%; B段: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0%; C段: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8%; D段: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15万元以上部分,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 (二)补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金额在15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金额为A段+B段+C段+D段+E段。个人承担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六)当一起事故出现多个责任人时,其余责任人共同承担份额的30%,直接责任人承担70%。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一)3万元以下的(包括3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2%; (二)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包括5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4%; (三)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包括10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6%; (四)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包括15万元),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8%; (五)15万元以上的,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10%。 第十条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医疗纠纷,因职工违反有关制度及规范,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经过认定委员会认定,按照轻度,中度,重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500至1000元,1000至3000元,3000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医院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认定委员会认定,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20% -50%。 第十二条医院纪委负责监督医患办、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办公室等部门对纠纷处理的情况。纪委对于不认真履职的给予相应处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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