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zbzxwsy/2023-0000026 | 公开目录 | 分级诊疗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砖埠中心卫生院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砖埠中心卫生院双向转诊服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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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砖埠中心卫生院双向转诊服务信息 转科、转院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若属医疗保险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并通知住院处。转入科主管医师写转入记录。 5.双向转诊医院名称:沂南县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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