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qtzxwsy/2022-0000019 | 公开目录 | 招标采购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青驼中心卫生院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青驼中心卫生院招标采购—药品采购管理 | ||
|
沂南县青驼中心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领导下,按照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供货企业采购,选择药品应质量可靠、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两票制”的供货单位,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药剂科,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讨论,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医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