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hdzwsy/2022-0000024 | 公开目录 | 医疗秩序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湖头镇卫生院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湖头镇卫生院医疗秩序 | ||
|
湖头镇卫生院医疗秩序 为有效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院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院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医院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院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 聚众滋事的; 2、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院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院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