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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aj1/2022-0000019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
发布机构 沂南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户籍业务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一、户口登记

(一)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二)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三)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本、集体户口本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四)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六)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七)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随单位就地落集体户(由转制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1)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统一落户通知;(3)转改人员退役证件;(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2.易地落户回原籍或入伍所在(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居民户口本。

3.易地落户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或个人合法稳定住所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本;(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4.双军人夫妻到另一方单位或驻地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结婚证。

5.随迁配偶、子女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九)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十)回国定居落户

1、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①.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②.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①.华侨回国定居证;②.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③.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加入中国籍落户

①.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②.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二、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三、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一)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四)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回原籍落户

1.毕业证;2.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3.就业报道证;4.户口迁移证(限省外院校毕业生);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四、户口迁出

(一)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大中专学生招生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其它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3.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六、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七、居民身份证业务

(一)首次申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换领身份证: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三)补领身份证:本人申请

(四)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本人申请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九、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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