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aj1/2022-0000023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
一、户口登记 (一)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 记前父母离异)。 (二)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三)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四)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六)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七)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随单位就地落集体户(由转制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1)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统一落户通知;(3)转改人员退役证件;(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2.易地落户回原籍或入伍所在(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居民户口本。 3.易地落户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或个人合法稳定住所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本;(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4.双军人夫妻到另一方单位或驻地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结婚证; 5.随迁配偶、子女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2)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九)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十)回国定居落户 1、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①.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②.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①.华侨回国定居证;②.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③.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2、加入中国籍落户 ①.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②.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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