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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jj1/2022-0000089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印发《沂南县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沂南县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县汛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以及《沂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的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沂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沂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县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收集、汇总、发布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重要信息。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河道、水库、塘坝、重要闸坝等水利工程的水情、洪水预报预警、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水毁灾情和抢险处置等信息报告工作。

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城的城市内涝以及低洼易涝点、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险情、灾情、抢险处置等信息报告工作。

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洪水调度、山洪地质灾害险情、抗洪抢险、人员避险转移等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险情灾情报告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

地质灾害汛情、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等信息报告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城镇房屋、农村危房以及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等重点部位的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南县分中心负责县内国省道积水、断路、塌陷、排水抢险等信息报告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道路积水、断路、塌陷、排水抢险等信息报告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情信息报告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因降雨导致的旅游景区受灾、游客受困、应急处置等信息报告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预报、雨情信息报告工作。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负责沂河河道(沂南段)、闸坝等防洪工程险情、抢险处置等信息报告工作。

市水文局沂南中心负责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的报告工作。

国网沂南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线路险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移动沂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沂南分公司、中国电信沂南分公司分别负责各自通信基础设施的险情灾情报告工作。

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规范管理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信息员承担信息收集、报送、归档等具体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防汛信息及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应按水利工程类、积水塌陷类、山洪地质灾害类、城市基础设施类、房屋和在建工程类、旅游景区类(详见附件2)进行报告。

(一)防汛信息报送内容:雨情、水情、工情以及预警响应、工作部署、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洪涝险情报告包括:出险地点、出险时间、主管部门、范围类型、发展趋势、现场抢险、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洪涝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别、致灾原因、灾害损失、发展趋势、抗灾救灾、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防汛信息报告严格按照降雨应对工作要求,逐时段进行报告。

(一)当预报有强降雨过程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成员单位应主动报告降雨应对准备工作部署情况。

(二)当县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密信息报告频次,分别于每日8 时、14 时、20 时报告防汛信息(或根据县防指领导要求时间节点)。报告内容参照《防汛快报》(详见附件4)。

(三)当县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密信息报告频次,分别每4小时报告一次防汛信息(或根据县防指领导要求时间节点)。报告内容参照《汛情应对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防汛快报》(详见附件4)。

(四)当县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密信息报告频次,每2个小时报告一次防汛信息(或根据县防指领导要求时间节点)。报告内容参照《汛情应对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防汛快报》(详见附件4)。

(五)当县防指启动防汛或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密信息报告频次,实行“零报告” 与“一小时一报” 制度,以《汛情应对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防汛快报》(详见附件4)报送信息。

(六)在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对汛情应对阶段性总结进行报告。

(七)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时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第八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严格执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

(一)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首报要突出及时性特点。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详细信息报告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二)续报是指在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及抢险救灾情况,补充报告有关事项。

续报要突出阶段性特点。当发生险情灾情时,以《突发险情报表》(详见附件5)《突发灾情报表》(详见附件6)的形式并附险情灾情图片,实行逐时段续报一次阶段性信息,直至汛情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基本结束。

(三)终报是指在险情灾情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对事件发展全过程进行总结性报告。终报要突出全面性特点。当险情灾情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责任划分、整改措施等综合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县防指报送总结报告。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在30分钟内报告县防指办公室;当重要堤防、拦河闸坝、水库、塘坝等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公室;当城市发生严重内涝、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公室。由县防指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紧急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主动、准确掌握汛情险情灾情信息,强化监督指导,加强部门沟通,健全互通机制,及时将重要情况通报同级有关部门。信息报告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逐级报告。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十一条  县防指将对防汛信息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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