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1/2022-0000236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临沂市沂南县有机报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批复结果 |
沂行审投资许字〔2021〕196号 关于临沂川发中恒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临沂市沂南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临沂川发中恒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报的《临沂川发中恒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厂址位于沂南县依汶镇王家庄子西南900m处。项目总投资15600万元,占地面积26675.86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产生沼气约1537.7万m3/a(日产沼气45900m3/d),有机肥约5.18万t/a(日产有机肥142t/d),电力3690.4万kw●h/a(110160kw●h/d)。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沂南县依汶镇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一)废气 项目上料车间、固液分离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通过管道送至生物除臭系统(碱液+水洗+生物过滤)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陈化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通过管道送至生物除臭系统(碱液+水洗+生物过滤)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NH3、H2S排放量、臭气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1#沼气发电机组产生烟气采用催化还原脱硝技术(SCR)处理后,烟气经配套的余热锅炉进行热交换,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2#沼气发电机组产生烟气采用催化还原脱硝技术(SCR)处理后,烟气经配套的余热锅炉进行热交换,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3#沼气发电机组产生烟气采用催化还原脱硝技术(SCR)处理后,烟气经配套的余热锅炉进行热交换,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燃烧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沼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配置低氮燃烧技术,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燃烧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有机肥车间破碎、筛分工序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外排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从顶部排放(DA008)(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H2S、氨、臭气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 (二)废水 项目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浓水用于道路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生物除臭系统废水、冷凝水回用于厌氧发酵系统,不外排;部分沼液暂存于沼液池后用作农肥,剩余部分沼液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厌氧发酵系统,不外排。 (三)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设备基础加固,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 项目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废脱硫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栅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处置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处置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 (五)根据沂南县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YNZL〔2021〕008号)的要求,项目总量控制污染物为颗粒物、NOX分别为1.058 t/a、6.43t/a,其他污染物SO2为1.33t/a ,颗粒物、NOX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文件规定的指标以内。 (六)其它。建立健全公司环保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治理措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并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必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沂南县依汶镇环保办公室,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 202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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