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89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字〔2019〕45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沂政字〔201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临政字〔2019〕11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19年全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做好工资指导线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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