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47 | 公开目录 | 沂政字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的通知 沂政字〔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将前期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为切实做好“审批改为备案”衔接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部门和权责清单。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备案和监管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山东省省市县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时在权责清单中进行认领变更备案事项。 二、做好新备案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获取该备案事项的工作手册、服务指南及其他相关办理要求,积极采取网上办理等方式,优化备案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通知下发后7日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备案所需的材料、流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三、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政策变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附件:沂南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沂南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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