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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347 公开目录 沂政字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的通知

沂政字〔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将前期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为切实做好“审批改为备案”衔接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部门和权责清单。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备案和监管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山东省省市县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时在权责清单中进行认领变更备案事项。

二、做好新备案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获取该备案事项的工作手册、服务指南及其他相关办理要求,积极采取网上办理等方式,优化备案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通知下发后7日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备案所需的材料、流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三、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政策变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附件:沂南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沂南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清单


序号 上级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原许可证件名称 原设定依据 原审批部门 改革举措及理由 审批改备案后实施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责清单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2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执业登记(权责清单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县市场监管局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4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县发改局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严厉打击备案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 农业农村部 执业兽医注册 兽医师执业证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2.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3.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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