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字〔2022〕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充实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沂政字〔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冉凡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副主任:李 炜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 沂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任立军 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 员:付启华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乔玉平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正科级) 张 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贺可进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戴光磊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田瑛真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瑞兆 县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桂杰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万堂 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李家福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成 县文旅局党组书记、局长 曹光恕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胡发文 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尹瑞波 县交运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祥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县城乡规划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薛允刚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马洪涛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县房屋征收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刘忠新 界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富增沂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毛俊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高泽发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左振坤 县城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工程师 尹永凤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朱国强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科科长,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曹淑涛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综合与科技科科长 任田恩 县阳都水务集团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徐春霞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工程师 吕宜乐 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博物馆馆长,副研究员 黄海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科长,工程师 张爱民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魏 杰 县水利局高级工程师 杨雷 县防空服务中心工程师 邢国林 县规划设计院院长,工程师 尹传宝 县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工程师 崔军一 县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规委会成员如有变动,报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同志递补,不另行文。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事务,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 炜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 沂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乔玉平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正科级) 张 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祥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县城乡规划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成 员:贺可进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戴光磊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瑞兆 县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薛允刚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马洪涛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县房屋征收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高升田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人防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毛俊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高泽发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续宗营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淑涛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综合与科技科科长 尹永凤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徐春霞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工程师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同志递补,不另行文。 附件:1.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制度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规划决策机制,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规委会是县政府统一协调指导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县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是县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运、水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人防、市政、园林、文物保护、地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文旅、教体、民政、卫健、工信、大数据等部门专家组成,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建立国、省、市内专家库。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议根据建设项目呈报情况随时召开,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定。 第七条县规委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三)审议县域国土空间类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监督检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五)审定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定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选址与规划设计。 (七)审定中心城区拟出让地块规划编研方案。 (八)审定需调整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项目。 (九)审议需上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十)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十一)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及提交县规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规委会下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县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做好提交县规委会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4.负责县规委会会议与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收集审查工作;负责县规委会会议与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5.负责聘请高校和科研单位知名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规委会提供智库支撑。 6.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1.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对需提交规委会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重大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建议。 2.对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向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对需规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3.对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指导、论证,并向县规委会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4.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研究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评审意见。 5.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6.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县规委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县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工作规则。 (二)支持县规委会工作,执行县规委会决议。 (三)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审查审议任务。 第十二条县规委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汇报确定规委会相关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下发会议通知;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按流程签发相关会议纪要;对依法由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县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聘请高校和科研单位知名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三)县城乡规划中心: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县规委会会议与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县规委会会议与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四)县发改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发改领域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五)县住建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建设领域、消防安全领域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六)县行政审批局:结合本职工作,及时做好窗口受理规划项目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间传递工作;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七)县综合执法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八)县工信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工信领域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给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九)县教体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基建管理、教育基本信息统计与分析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县民政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养老、殡葬、福利设施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一)县卫健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二)县文旅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人口统计、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景区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三)县交运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通运输业建设现状、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四)县水利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保护规划,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防洪设计标准,河长组织体系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结合本职工作,提供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划,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减排等相关资料;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参与“三区三线”评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研究,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用途管制规则等方面意见建议;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六)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屋征收中心、县防空服务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结合本职工作,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七)界湖街道、开发区:结合本职工作,提供本辖区相关基础资料、数据;按要求参加县规委会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县规委会会议决议。 (十八)律师事务所:对讨论事项合法性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县规委会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成员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替会。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类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 (二)审定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三)审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监督检查空间类规划实施情况。 (四)审定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定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选址与规划设计。 (六)审定中心城区拟出让地块规划编研方案。 (七)审议需上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八)审查由县政府审批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九)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县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县国土空间类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定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 (四)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办公室成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查确定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二)审查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审查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四)审查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规划项目方案、建筑方案。 (五)审定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及拟出让地块的规划编研方案。 (六)审定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与规划设计。 (七)研究需调整城乡规划的项目选址、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规划条件的事项。 (八)研究重大违反规划建设项目处置、认定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规委会特聘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规委会会议,参会特邀委员享有委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县规委会会议基本议事规程: (一)县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就拟审议事项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报告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县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会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县规委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具体情况,邀请专家组成员或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会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五)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各委员需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第十九条县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办公室成员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生效,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划等依法由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沂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审查确定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二)审查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三)审查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工作。 (四)审查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项目方案、建筑方案。 (五)审定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及拟出让地块的规划编研方案。 (六)审定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与规划设计。 (七)研究需调整城乡规划的项目选址、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规划条件的事项。 (八)研究重大违反规划建设项目处置、认定等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形式 (一)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分例会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例会一般半个月召开1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参会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 三、会议程序 (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事项提出建议,经办公室审查后确定。 2.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县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提交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材料发送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在会后1日内将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县规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议程 汇报人汇报议题内容后,与会成员积极发表意见,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总结。议题经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意见。对有重大异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进行审查。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三)会议纪要 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规委会办公室成员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及时委托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与会成员在审议(查)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执行县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决议。 (三)对应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的会议意见,只作为初步审查意见,参会成员不得向外透露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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