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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30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字〔2015〕89号
成文日期 2015-10-16 发布日期 2015-10-19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沂政字〔2015〕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工作,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碎片化”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数量较多,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制度。县民政局要在认真落实《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深入调研论证,探索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实施的政策措施,做好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符合县情的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县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联合制发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鲁民〔2012〕15号)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重特大疾病救助方案,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在救助程序、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县人社局、卫计局等部门要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同时,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机制。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县教体局要落实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国家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县住建局、房管局要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县人社局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设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县民政局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经费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按照《沂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沂政发〔2015〕22号)要求,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减少城乡、旅游景区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形成以县救助管理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救助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三、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破解“碎片化”、推进“一体化”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扎实开展急难救助工作。救急难是《办法》的重点内容,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要严格落实《沂南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沂办字〔2015〕50号)文件要求,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网点平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不断健全信息核查机制。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核对机构,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要按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定,协调社会救助各有关部门,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为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依据。

(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所辖常住人口总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列支专项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县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救助需求。

(二)细化任务分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办法》重点任务,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单、明白册和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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