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清理规范部分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沂政字〔2016〕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部分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45号)的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不再将12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沂南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将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清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将调整后的《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内,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评估等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2.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
(共12项)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一、县发改局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1〕143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1〕143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二、县国土局 |
3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 |
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三、县水利局 |
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7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四、县水保局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1.《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 2.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五、县环保局 |
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六、县安监局 |
1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七、县地震办 |
12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附件2
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
(共3项)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办理时限 |
一、县农业局 |
1 |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 月通过,2015 年7 月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二、县民政局 |
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验资报告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