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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字〔2016〕84号
成文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09-1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沂政字〔2016〕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100号)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临审改〔2016〕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7项;承接落实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沂南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调整规范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

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及时纳入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未列入《沂南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9月12日前报送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县编办,电话:3225287)。


附件: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项目目录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

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项目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权力类别

调整方式

备注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行政许可

取消


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质监局

行政许可

取消


3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处罚

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

取消


4

违反规定取得或者使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超越认定执业范围或者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处罚

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

取消


5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

取消


6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县物价局

行政征收

取消


7

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县物价局

行政确认

取消


二、承接落实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权力类别

承接机关

备注

1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复审确认

市残联

行政确认

县残联


三、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沂南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序号

单位

行政许

可事项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县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四、调整规范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

序号

实施主体

现事项名称

调整后事项名称

调整理由和依据

备注

1

县交运局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在实际办理中未核发过,“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属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已按《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2

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3

县食药监局

①食品销售许可

②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将食品销售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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