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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73 公开目录 沂政字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无 效力状态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通知

沂政字〔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和《沂南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沂办发〔2016〕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2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更不得擅自增加证明和盖章环节。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材料使用单位负责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他地区或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要求,确需我县开具证明或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酌情予以出具。

下一步,各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加大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县职能办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行为,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无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序号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开具、盖章单位(人)证明、盖章类材料使用部门、单位取消、调整后办理方式备注
1实际居住地证明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2公民姓名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3公民曾用名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4公民性别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5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6公民民族成分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7公民出生日期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8公民出生地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9公民籍贯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0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1户口迁移情况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2地址变动情况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4注销户口情况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公安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6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门相关单位不再对外提供
17家庭车辆证明村居(社区)民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18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缺失证明相关单位人社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19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手续相关单位人社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0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1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2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证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3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的企业无违规证明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24申请药品零售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无违规证明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25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26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是行政区外人员的,须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7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28购买农机证明村居(社区)农机部门不再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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