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字〔2019〕36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统一编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中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9〕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向农村提供安全洁净、价格合理的饮水,加快全县农村公共供水城乡一体化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价,主要是沂南县阳都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寨子、高湖、张庄、双堠四大水厂及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价按照1:1.2:1.5的比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成本高于城区,但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城区、低于供水成本,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为到户水价,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符合条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残疾人享受每月2立方米水费减免政策。 (四)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并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以上供水价格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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