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29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沂南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沂南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字〔202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我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我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为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源头管控、过程监督、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二、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乡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强化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职能落实,配备2-3名专兼职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室要定期或适时开展项目规划、建设和村民建房集中登记备案和政策性审查上报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规划、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做好辖区内规划、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和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结合乡村振兴、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实际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对经依法批复实施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谋划村镇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实行“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 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要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根据实际需求,稳妥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以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等类型村庄规划编制为重点,将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村居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特色风貌塑造、田园综合体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统一纳入村庄规划。城郊融合类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四、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 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乡村建设活动实行全面有效监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实施。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开发边界外原则上不再审批除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新建项目,国省道及重要交通沿线严禁新建普通产业项目。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纳入产业园区;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产业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关键物流节点应集中布局到县城或农业产业强镇;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或需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农产品初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电子商务、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中建设区边界内;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的,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以项目所涉及区域确定范围边界,编制特殊单元详细规划,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利用少量建设用地就近建设。 设施农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尽量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复垦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明确土地复垦措施,并加强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到期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五、规范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属地内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监管,凡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制止各类规划建设违法行为。 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取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委托乡镇(街道)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农村宅基地建设要严格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沂农字〔2021〕85号)要求按程序审批。 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控制标准,全面落实农村住房“带图审批”制度,村民申请建房时应根据村庄规划提供设计方案或符合乡镇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农村住房建设位置、范围及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通用图集。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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