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81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人民政府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人民政府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人民政府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人民政府 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施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与县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代表对县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原则上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县政府领导可就某方面、某领域工作,征求有关方面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可转县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由各部门、单位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调安排。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办部门整理后,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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