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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20 公开目录 沂政办字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沂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沂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鉴于人事变动,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沂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充实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孙德士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范如峰 县政府副县长

黄树田 县政府党组成员、蒙山彩蒙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委 员:刘长恩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李祥葆 县规划局局长

刘树合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杨玉环 县发改局局长

刘瑞聪 县住建局局长

王玉录 县财政局局长

张新玉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刘富元 县房管局局长,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甘玉华 县经信局局长

李道宽 县教体局局长

隋海波 县卫计局局长

于明江 县文广新局局长

任立军 县旅游局局长

陈金沂 县国土局局长

牛恩帅 县环保局局长

徐从山 县交运局局长

戴海波 县水利局局长

李树敏 县地震办主任

胡翠玲 县人防办主任

刘树昌 界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元浩 沂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

委会副主任

马洪涛 县规划局党组成员,蒙山彩蒙景区管委

会副主任,工程师

薛允刚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注册规划师

冯尚进 县房管局副局长

李长生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左振坤 县园林管理处主任

赵惠成 县建筑设计院院长,住建局党组成员,

工程师

尹永平 县城镇化办副主任,工程师

刘资元 县规划设计院院长,工程师

曹淑松 县环保监测站站长

吕宜乐 县文物管理所所长,博物馆馆长,副研

究员

尹永凤 县规划局规划编制科科长,工程师

邢国林 县规划设计院工程师

王 玉 县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高本进 阳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局,李祥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沂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沂南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为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设立的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意见。主要职责:

1.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3.审定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4.审定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与规划设计;

5.审定中心城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编研方案;

6.审定需调整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项目;

7.其他需要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县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2.负责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归档等;

3.负责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增补、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相关工作;

5.负责处理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及管理经费预算;

6.负责组建县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开展其日常工作;

7.县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1.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2.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各委员应认真、慎重酝酿意见,同时注意材料保密。

3.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部门委员确实因事不能到会的,替会人员应是熟悉部门业务的分管负责人,个人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4.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需获得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5.对于会上各委员提出的意见,工作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逐条落实,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后3-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各委员。

四、其他规定

1.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1年内收到会议通知而连续2次以上或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个人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2.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个人委员因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增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县规划委员会会议。

4.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5.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项目,县政府不予审批。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项目,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县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对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县规划委员会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2.负责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研究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提出评审意见。

县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住建、国土、交运、水利、环保、人防、市政、园林、文物保护、地震、消防、旅游、文化、教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国内、省内、市内城乡规划专家库。县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议根据建设项目呈报情况随时召开,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员在规划专家库中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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