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422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的要求,按照省、市法制办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审核内容 (一)清理范围 1.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审核内容 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权类别等情况; 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执法权是否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等; 审核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委托权限是否清楚。 二、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认真对本单位和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并分别填写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1)于6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送县法制局(行政中心205室)、《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确认登记表》(附件2)、《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附件3)和《沂南县××局(委、办等)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结果的报告》(附件4),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局。上述表格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表格电子版、单位“三定”规定复印件一同报送;委托执法的,应提交委托的法定依据和委托协议复印件。 (二)初审阶段(7月1日—9月30日)。县政府法制局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于9月3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审核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针对初审意见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府法制局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政府审定。 (四)公告阶段。县政府法制局的审核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仅限于本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名称,不公告具体执法权类别和执法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摸清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底数,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报送和审核确认工作。 (二)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本次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结束以后,凡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核、确认,并重新公告。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自查工作有关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局(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沂南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联系电话:3221240。 附件:1.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 4.沂南县××局(委、办)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结果的报告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于6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送县政府法制局(行政中心205室) 附件2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在备注中写明委托组织名称和委托依据。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 实施主体名称:
填表说明: 1.执法权类别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权力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实施依据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权类别的,写明类别名称和实施依据。 2.实施依据填写规章以上法律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数(如《××》第×条)。 附件4 沂南县××局(委、办)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结果的报告 县政府法制局: 我们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个。 一、××单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职权。 …… 二、××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职权。 特此报告。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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