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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64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字〔2017〕82号
成文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7-09-2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7〕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2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和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临政办发〔2004〕35号)文件和文件要求,经研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照临政办发〔1999〕36号和临政办发〔2002〕71号文件规定,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办理手续的退养民办教师。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根据临政办发〔2004〕35号“每次退休公办教师养老费上调时,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也必须上调,其标准按照同等条件下国家规定的退休公办教师上调数额的80%执行,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调整退养补助费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4元。

(二)挂钩调整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退养费的2.1%确定增加额。

2.按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调整。初级以下职务增加24.8元,中级职务增加41.42元。

(三)适当倾斜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养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养民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元、24元、48元。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和75周岁和80周岁的退养民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元、64元和64元。

基本退养费增加后,住房补贴按比例相应增加。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落实和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养民师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养民师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集中财力,确保本次增加的退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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