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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471 公开目录 沂政办字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字〔201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文件精神,保障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7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救急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工作方针,通过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民生至上,务实高效”的执政理念,为深化改革,夯实社会建设的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县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为依据,在全县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结合部门职能,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民政统筹、其他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县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规定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社会参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地开展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完善专项救助措施和发现报告机制,明确“救急难”的范围、事项和标准,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切实把“救急难”融入并体现到各类社会救助的制度化中,巩固救助成果。通过提升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四、具体任务

(一)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立足“托底线”,科学修订完善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确定符合“救急难”工作实际的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和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通过实施临时救助以缓解家庭压力。

(二)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村居(两委)、驻(社区)村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于三天内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窗口要开通并公开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送困难情况渠道。

(三)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托服务大厅,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在村(社区)也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统一制作工作流程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受理申请范围及办理时限,强化结果跟踪,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绿色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县民政部门与县卫计、教体、房管、人社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五)加强慈善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动员、引导在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救急难”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救急难”救助对象、发放“救急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急难”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急难”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住建、教体、卫计、人社、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相关“救急难”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利用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切实加强“救急难”相关政策、救助范围和办理程序的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及时上报“救急难”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化解突出急难问题的个案,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救急难”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成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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