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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53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字〔2022〕20号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0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和落实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21年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和落实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沂政办字〔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90号)精神,经研究,我县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并落实医保相关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退养补助费和落实医保待遇范围

按照临政办发〔1999〕36号和临政办发〔2002〕71号文件规定,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办理手续的退养民办教师。

二、调整退养补助费办法和标准

根据临政办发〔2004〕35号文件中“每次退休公办教师养老费上调时,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也必须上调”的规定和临政办字〔2019〕90号文件精神,此次调整按照公办退休教师增加养老金数额的100%比例进行增加。调整退养补助费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退养费的1.2%确定增加额。

2.按核定的教龄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2元。

(三)适当倾斜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养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养民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退养费。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退养费。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退养民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四)本次调整基本退养费,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三、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和办理流程

根据现有国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退养民办教师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对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差额进行补助。

(一)具体办法

1.医疗费用。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部分先通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再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将差额部分补助给个人。

2.个人帐户。根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比例和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总额由乡镇财政按月补助给个人。

(二)办理流程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退养民办教师医疗费用补助工作。县教体局负责牵头协调落实退养民办教师医疗费用补助工作,并按季度将退养民师发生的住院、门诊费用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材料送县医保局测算;县医保局负责按职工医保报销标准进行核算,并出具《退养民办教师医保应补差额证明》;乡镇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并落实待遇差额的具体补助工作。

四、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及落实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退养补助费发放渠道从各乡镇(街道)财政列支。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养民办教师补助费和落实医疗保险待遇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退养民办教师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养民办教师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舆论引导,平稳有序组织实施,确保将退养民办教师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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