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tj/2021-0000149 | 公开目录 | 资助政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中学、中心学小学、镇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要求,(鲁财教字〔2014〕37号)现就做好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县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今年的申报工作主要接受2018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向教体局资助中心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表》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其他材料包括: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卡复印件1份、就业单位盖章的毕业第一、二年、三年12月份及2021年9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有助学贷款的提交贷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毕业后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三、补偿金额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四、补偿年限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五、材料报送时间 今年毕业生材料报送时间为10月10日-13日四天时间。 六、资金拨付 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次年5月31日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申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让每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了解这项政策,让符合政策的人员都能按时申报,切实将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联系电话:3333891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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