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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5-0000119 公开目录 议题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议题解读】《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方案(草案)》

一、起草背景

一是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多措并举,积极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工作。二是通过通过供热成本监审、发放调查问卷等程序,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用户可承受能力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区供热价格调整情况,起草了该通知。

二、起草原则

一是考虑民意要求。我县自2015年以来,供热价格及天数一直未调整。考虑近几年极端天气较多,低温天气给居民尤其是老人、儿童等群体带来了诸多不便。为顺应群众延长供热天数呼声,更好地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供热天数延长15天,供热价格居民上调1元,政府补贴也同步增加0.5元,帮助居民减轻负担。

二是考虑居民生活压力。此次调整,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增长1元,但由于供热时长延长,综合测算,平均价格实际下降,看似价格上涨,实际并未增加居民经济压力。

三、主要内容

(一)供热时间

供热天数由110天延长至130天。开始时间由每年11月20日提前至11月10日,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0日延迟至3月20日。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二)供热价格

1.已实施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10.2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24元/千瓦时(62.32元/吉焦)。

2.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或正在进行节能改造,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以23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34元/平方米收取。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2.特殊群体优惠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8元/千瓦时(32.99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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