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1/2022-0000181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2023年沂南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
2023年沂南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标准为2400-3600元。 3.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5.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6.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7.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已享受过养老机构(含护理型)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许可)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建设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市级补助1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市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证明材料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对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可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替代。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000元。 三、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按照养老机构1至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差异化奖补。奖补标准为: 1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48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4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7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0元)。 2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7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08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90元)。 3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96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8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44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20元)。 4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8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50元)。 5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44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2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216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80元)。 四、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网站可查询)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培训需2021年后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在结业证书加盖公章,各类机构、组织自行开展的培训结业证书不在补助范围),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临民〔2016〕100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 五、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一)补助对象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和补助方式 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和补助方式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临民函〔2021〕20号)要求确定。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省级资助项目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依托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二)市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市级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 2.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县区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预拨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各县区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和本年度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于每年年初预拨补助资金。 2.受理审批项目。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本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3.进行备案结算。以县区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形成汇总表(附件4—8),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每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备案情况予以结算。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沂南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沂南县永兴路11号 联系电话:0539-7379913 四、办理时间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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