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沂南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 |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县民政局 |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或许可。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0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的差异化补助。对老年人入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助。 |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此项目与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 |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5.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
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0.5万元、0.7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
孝善食堂补助项目 |
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孝善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设施规模、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优惠价格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此项目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 |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2.申请运营奖补的孝善食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每周提供助餐服务5天及以上。3.食堂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系统,并及时更新;4.食堂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5.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服务方式和范围、服务对象、开放时间、食品价格、老年人优惠项目等;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 |
对正式运营满一年,日均(运营日)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孝善食堂,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1.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备案(许可),近一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2.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3.签约服务时长达1年及以上。4.等级评定达3星级及以上。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6.服务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7.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申请、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8.签约服务老年人此前已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或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
对服务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床位,自设立次月起每张每月分别按照不高于40元、60元补助。补助对象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 |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养老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予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予补助。 |
县民政局 |
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每个照护专区可设置1个或多个照料单元,照护专区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2.每个照护专区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参加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3,24小时均应有护理人员照护。3.无安全隐患,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对新、扩建项目,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项目,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办理金融机构贷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县民政局 |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3587-2023)等标准规范。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无安全隐患,无负面舆情,无不良社会记录;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6.在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按照基准贷款利率与市场报价利率LPR就低原则),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在项目贷款到期后,及时上报贴息期限内利息支付凭证。若发现项目贷款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等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
|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正常教学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县民政局 |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开展正常教学活动。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
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已享受过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的不重复补助。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县民政局 |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 1 年。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县民政局 |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网站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以上。
|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鲁民〔2021〕21号文件、临民〔2021〕29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护理技能竞赛项目 |
无。 |
县民政局 |
无。 |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每年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护理技能竞赛等工作,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
长寿补贴项目 |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无。 |
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
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无。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政策参照《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执行。 |
老年人优待项目 |
我县及外来沂南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无。 |
按照《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及市外来临沂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县民政局 |
无。 |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改造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66号)执行。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无。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16元/人/月),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要求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民〔2024〕10号)执行。 |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60周岁(含)及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无。 |
为60周岁(含)及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照护服务。服务内容分为居家照护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代办、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要求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48号)执行。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项目 |
全县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以下简称老党员、老战士)。 |
县民政局 |
无 |
(1)集中照护。对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第三方养老机构应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良好的食宿、医护条件,能够较好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第三方养老机构设立集中照护中心,建立起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体系。集中照护费用标准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县区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2)居家养老。对未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老党员、老战士居住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同时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和志愿服务,切实保障居家养老生活质量。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具体标准由县区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做好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