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zj1/2024-0000099 | 公开目录 | 其他业务办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委托运营招募公告(第三期) |
沂南县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委托运营 招募公告(第三期)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建设、管理与运营工作,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根据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31号)、《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83号)、《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沂南县民政局决定公开招募有爱心、有意愿、有条件、有能力的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方案如下: 一、参与主体 (一)在山东省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责任意识。 (三)需为专业服务组织,从事专业服务满两年,热爱养老工作,能够结合自身专长、优势提供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二、托管运营项目第三期托管运营项目(16处)
三、托管运营要求 (一)本次招募托管养老用房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托管年限为10年,仅供用于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得改变养老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否则无偿收回用房;项目运营一年后,根据经营情况,确定是否适当收取房租。 (二)项目应遵循公益性宗旨,棋牌室、图书阅览室、书画室、休息室等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应免费提供,康复、理疗等项目应低偿收费;项目所设有的养老服务项目必须有上墙制度;内设“孝善食堂”应微利经营,提倡为高龄、失能老年人适当减免餐饮费用。 (三)项目外观需统一制定标识牌子,公示服务人员信息和监督电话;需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参加沂南县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每天服务时长不少于8小时,周末和节假日(除春节、中秋节等法定假日外)照常开放;要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服务小区内老年人满意度需达95%以上。 (四)项目改造建设、装修装饰及运营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无偿收回用房;运行中要符合消防安全检查要求,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制定安全制度,定期参加沂南县民政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及消防应急演练。 (五)内设“孝善食堂”的,应取得《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六)托管用房面积≥300平方米运营满一年的,应达到《临沂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奖补实施方案》规定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必须设立“孝善食堂”、康复理疗等养老服务项目,达不到一星级的,无偿收回用房。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 1、意向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策划设计,于2024年5月8日前向沂南县民政局报名,同时提交《沂南县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委托运营项目申报书》电子版、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等。 2、项目初审。沂南县民政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资质认定。通过审核的项目需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至沂南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二)项目评审 1、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开展现场答辩,现场打分。 2、根据评分结果,得分最高的评审机构获得该处房屋使用权,最终宣布托管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沂南县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托管运营协议》,移交用房。 五、项目监督 (一)凡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该项目申报。 (二)运营方应自觉接受民政、消防、市场监管等业务部门的行业监管,自觉接受镇街和村(社区)的属地监管,拒不配合、不服从监管的,无偿收回用房。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托管运营的,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由县民政局统筹解决。 六、申报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8日。 (二)申报方式 直接登录沂南县政府网站(http://www.yinan.gov.cn/)查看公告并下载申报材料,填写《沂南县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委托运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至专用邮箱(ynxmzjflk@ly.shandong.cn)。活动相关进度情况将及时公布。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沂南县永兴路11号 邮政编码:276300 咨询电话:0539-7379913 附件:沂南县社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委托运营项目申报书 沂南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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