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xj/2022-0000212 | 公开目录 | 旅游安全应急处置信息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突发旅游安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沂南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沂南县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县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旅游突发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报告县旅发委和县人民政府。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县旅发委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县政府及市旅游委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沂南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旅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旅发委、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监察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广电台、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新闻中心、县供电公司、县公安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沂南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作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沂南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发委,负责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沂南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工作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共4个部门。 2.2工作职责 2.2.1沂南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2.1.1坚决执行省、市旅发委,县委、县政府等有关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各项决策、指令,研究确定全县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2.2.1.2负责组织全县旅游行业力量和资源开展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工作。 2.2.1.3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工作。 2.2.1.4负责建立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指挥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旅游事件信息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发布旅游事件预警的建议,向县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2.2.1.5当旅游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出请求市、省或国家旅游应急力量救援的建议。 2.2.1.6负责组织、评估、修订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旅发委:负责全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突发旅游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旅游企业制定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全天候突发旅游事件的接警;根据市旅游行政部门和县政府授权指导突发旅游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旅游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突发旅游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协助做好旅游应急知识宣传工作;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旅游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涉及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旅游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在突发旅游事件发生期间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计民生的重大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实施110接警,遇突发旅游事件及时通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财物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设施旅游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救援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治城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督促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及时清理工作;监督城区内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保持路面清洁。 县交运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旅游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所受破坏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广电台: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救援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旅游安全知识。 县教体局: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员工、学生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突发旅游事件应急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做好事发地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参与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处置。 县监察局:负责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工作效能监督,对突发旅游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食药监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对涉旅餐饮单位的巡查及执法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旅游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统计局: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救援所需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县工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涉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县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旅游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区域气象信息的监测与预报,为事故处理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服务。 县新闻中心:及时了解事件的真实、具体情况;负责组织实施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对外新闻发布活动,指导县内各单位的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对新闻报道工作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旅游安全;保障突发事件救援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救灾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消防大队:负责涉旅突发消防事故的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污染物洗消工作。 2.2.3现场工作组工作职责 现场工作组由县旅发委、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交运局、林业局、卫生局、水利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2.2.3.1负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维护事件现场秩序。 2.2.3.2组织技术专家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 2.2.3.3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2.4综合协调组工作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旅发委、发改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等单位组成。 2.2.4.1负责全县旅游突发事件的接警、报警、汇报等工作,接收各单位的预警、报警信息。 2.2.4.2 执行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决策和决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和管理、应急值守等工作。 2.2.4.3 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 2.2.5 宣传信息组工作职责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旅发委、广电台、新闻中心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2.2.5.1 根据事故作整体报道方案,对新闻报道材料进行把关,做好事故前后的信息报道工作。 2.2.5.2 完成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6 后勤保障组工作职责 后勤保障组由县旅发委、财政局、食药监局、物价局、气象局、民政局、体育局、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 2.2.6.1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器材和救灾物资,进行资金组织,负责车辆调度,安排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等工作,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2.6.2 将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定的材料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2.3 其他职责 2.3.1 县旅发委和旅游企业成立相应机构。随时处理所属区域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并根据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处置本辖区内的旅游突发事件。 2.3.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统管现场工作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 3 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旅发委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本地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经报县政府或市旅游委批准,适时向全县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领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由县旅发委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县政府领导下,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县旅发委报告情况。 4.2.2 县旅发委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 县旅发委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旅游委;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沂南县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县旅发委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县旅发委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县旅发委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县旅发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全省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旅游委。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县旅发委报告。 (2)县旅发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县旅发委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县外事部门、市旅游委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县旅发委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旅发委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7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县旅发委报告。 5.2 县旅发委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3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旅发委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督促全县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善后处置流程 6.1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安置游客,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准备,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治、疫情监控,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 处置评估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旅发委会同事发单位及时组织事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县应急办和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查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影响,分析事件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及有关奖惩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 应急保障和演练 县旅发委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奖励 对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8.1.2责任追究 对拒绝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延误应急处置救援时机、处置不力、措施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在旅游突发性事件发生或进行预案演习后,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相应修订,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