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j/2024-0000027 | 公开目录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丨生鲜消费提示 |
目前已进入年货采购旺季,新鲜的肉类、水果、蔬菜等都是家家户户过年必备的商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此,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现使用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灯具或者所购生鲜产品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时,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在购买的时候,如何判断生鲜产品的真实状态呢?方法很简单,消费者可以将生鲜产品拿到自然光线下,查看其色泽、状态等与商家照明光线下是否一致。如果色泽等感官性状发生明显改变,说明商家可能存在用灯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问题。 同时,提醒全省广大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一、在选购灯具时,可以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Ra(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80,色温3300-5300K的参数。但不论使用何种灯具,最直接的感官标准是,生鲜产品的色泽等感官性状与在自然光线下相比,不能发生明显改变。 二、不得使用灯具或者变相做法对产品进行“美颜”。比如,使用红色等有色光源照明设施,将红色等有色光源与正常光源混用,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等。如发现上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用良好的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更多顾客,切实维护生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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