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j/2025-0000076 | 公开目录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关于夏季啤酒类产品经营及消费提示 |
夏季是啤酒类产品消费的旺季,为确保啤酒类产品食品安全,帮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示: 一 全市各类啤酒类产品经营场所要严格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酒品来源正规合法、质量可靠,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二 在经营场所自酿啤酒的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中包含“自制饮品(含自酿酒)制售”,自酿啤酒仅限于在本注册地场所内进行销售。自酿啤酒场所内啤酒容器及饮用器具须按照要求严格进行清洗、杀菌消毒。 三 经营者要正确储存啤酒,啤酒应按照储存要求存放在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露天堆放,要注意避开强光和高温,啤酒宜在5-25℃范围内运输和储存,谨防啤酒高温发酵变质,避免冷冻。 四 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注意查看包装容器上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标签内容是否完整。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出现漏气、漏洒等现象。 五 啤酒属于含气带压产品,在购买及饮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是采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产品,要查看酒瓶身下部2CM处是否有“B”字标记(啤酒专用瓶标志),并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日期等标志,表面磨损严重的啤酒瓶,尽量不要购买。饮用时避免激烈摇晃和碰撞,需注意开启方式和方法,应尽量使用开瓶器。啤酒宜在较低的温度下饮用,以12℃左右比较合适。 消费者在购买和饮用啤酒时发现问题产品、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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