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j/2020-0000168 | 公开目录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安全风险提示 |
各发酵面制品生产者: 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个别馒头产品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为规范我县馒头等发酵面制品生产,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馒头、包子、花卷属于发酵面制品而非糕点,目前国家允许添加防腐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其他防腐剂。生产者在馒头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其他防腐剂,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顶格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市场监管总局、省局一直将馒头防腐剂作为监督抽检重点项目,持续加大在夏季高温季节的抽检频次。现对辖区馒头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风险提示,将风险告知每一家生产者,生产者要严格按照GB2760 使用添加剂,无论是线下销售产品还是网售产品,一律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三、各发酵面制品生产者(馒头、包子、花卷等)立即开展自查,立即下架召回添加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产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生产者要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不得采购、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规范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预包装馒头标签应当符合GB7718 要求,散装馒头应当通过加贴、加挂方式标明产品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严格按照明示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运输。 四、馒头、包子、花卷属于主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从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者食品添加剂采购和生产过程,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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