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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zj1/2024-0000071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

沂南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低保申请受理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请人在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和核对授权书。

(二)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它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一般状况下,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对未及时给予申请审核,拖延受理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入户调查制度。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要及时入户调查,及时进行审核,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

(二)入户调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

(三)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邻里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

(四)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沂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做到内容准确、记录完整。《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五)城乡低保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栏的内容和标准要求统一,规范制作。公示栏应设置在本辖区范围内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

(二)城乡低保实行“四项公开”制度。四项公开即:保障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和保障金额公开。

(三)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再度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乡镇(街道)对保障对象应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享受的保障金额等。县民政局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制度

(一)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按时拨付。

(二)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低保资金,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确保资金到户到人。

(三)城乡低保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代理金融机构要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四)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低保退出及备案制度

(一)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低保对象若不服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四)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入户复核。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一)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回避、不推诿。

(二)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必须情况真实,无虚假内容。

(三)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办理低保事宜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拿卡要。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调查认定,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七、信访回访制度

(一)做好详细信访记录。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二)明确查办人和整改落实时间。

(三)将查办的结果告知信访人。

(四)征求信访人对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对查办结果的意见。

(五)征求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件件有交代、件件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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