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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zj1/2026-00066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沂南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沂民函〔2025〕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2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鲁民〔2018〕87号文件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原则上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和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1年内救助1次。

(一)低保对象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其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后,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给予本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特困供养人员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其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2倍内给予全额救助。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患重大疾病的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其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后,一个年度内累计自负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给予本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10倍救助。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因返贫造成家庭困难或年度内虽未发生住院医疗费支出但家庭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特别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火灾、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花费金额较大的,及时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标准:各乡镇(街道)对困难家庭临时救助3000元以下的直接进行审核审批。

(六)紧急救助: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突发性灾难,需要立即实施大额救助的,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受理,5个工作日内按照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完善审核审批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所有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重点核实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逐户填写入户核查表,并由申请人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同时将所有受助对象名单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除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存档外,其他困难群众入户及公示照片随救助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发放救助资金。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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