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zj1/20260105-00002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临沂市“社会救助一件事”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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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社会救助一件事 二、涉及事项 1.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 2.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被当地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被当地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4.临时救助。 5.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6.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9.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0.法律援助。 11.就业救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2.低收入人口学生教育资助(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可按规定免申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13.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受理(低收入人口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8月可到生源地县级教体局申请办理) 14.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和受理(医疗救助)(被认定为特困人员、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可按规定免申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政策) 15.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符合参保条件并自愿参保,方可免申即享)。 16.住房救助(城市低收入人口家庭公租房保障(即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请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17.住房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危房改造(尚未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网,需线下按照“个人申请、村集体评议、乡镇或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申请流程办理)) 三、实施机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服务对象 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自然人。 五、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5.《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6.《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7.《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8.《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9.《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10.《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1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 12.《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 1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1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15.《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16.《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17.《关于印发〈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民〔2022〕17号) 18.《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19.《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民〔2025〕16号) 2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 2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25.《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5〕32号) 26.《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44号) 27.《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28.《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29.《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30.《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32.《山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村字〔2025〕3号) 33.《临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临沂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 35.《关于加强临沂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25〕25号) 六、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线上办理 七、受理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5)特殊监护困境儿童(需申请并填写《特殊监护困境儿童有关情况确认表》)视为其实际照顾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可单独提出申请低保人员。(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时,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二)特困人员认定 凡具有临沂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认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2)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3)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将扣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1)医疗费用支出。(2)教育费用支出。(3)残疾康复费用支出。(4)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 3.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允许以下情形:一是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二是重度残疾人或大病患者家庭拥有2套普通住房,但非居住房产实际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长期居住且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名下无住房的,可通过民主评议研究纳入救助范围。(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1)生活支出。(2)医疗支出。(3)教育支出。(4)残疾康复支出。(5)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6)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期。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生效。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有效期满后,如果家里仍然困难,需要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被当地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农村低保金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被当地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七)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具有临沂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九)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临沂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取消或脱贫享受政策取消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临沂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条件,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享受伤残军人1-4级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限制情形。(1)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2)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5)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贫困家庭是指低保家庭。 (十三)低收入人口学生教育资助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可获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同时,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幼儿可减免保教费,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减免高中学杂费,所有资助项目实行免申即享。 (十四)低收入人口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每年8月1日至9月12日,学生需到生源地所在县级助学贷款办理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五)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具有临沂市户籍或在临沂市行政区划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七)医疗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与定额资助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 (十八)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临沂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十九)城市低收入人口家庭公租房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1.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十)农村低收入人口危房改造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给予支持。 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30m²,建筑面积上限不作硬性规定,可根据农户实际住房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灵活确定,但人均面积不得超过我省农村人均住房面积48.73㎡。 八、申请材料
九、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 1.移动端用户注册并登录“爱山东”APP,电脑端用户注册并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 临沂市。 2.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专区,点击个人“一件事”中的“救助”菜单进入“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实名认证、提交申请; 3.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为相应的救助服务对象;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相应说明; 4.经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分别按规定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二)线下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至12:00,夏秋两季14:30至17:00,冬春两季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法定办结时限 “社会救助一件事”无法定办结时限。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根据所选的联办事项不同,办理时限也不相同;单个事项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组合事项最长不超过6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五、结果名称 无 十六、结果样本 无 十七、快递物流 不支持物流快递 十八、结果查询 (一)在线查询。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在我的办件中查看办理结果。 (二)窗口查询。线下在申请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查询。 十九、咨询电话 涉及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业务的,可拨打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市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电话为0539-7200960,市、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电话可在临沂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linyi.gov.cn/info/1292/13682.htm查询;涉及到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业务的,可拨打0539-7200927;涉及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业务的,可拨打0539-7200928;涉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业务的,可拨打0539-7200920。涉及低收入人口学生教育资助、低收入人口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可拨打0539-8329915。涉及法律援助业务的,可拨打0539-12348。涉及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可拨打12333。涉及到城市低收入人口家庭公租房保障的,可拨打0539-8208191;涉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危房改造业务的,可拨打0539-8310091。涉及到医疗救助业务的,可拨打0539-8137018,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业务可在http://lyyb.linyi.gov.cn/info/1346/5735.htm查询。 二十、监督电话 (053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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