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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yj1/2022-0000123 公开目录 委托组织信息
发布机构 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沂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沂南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

沂南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财政拨款,核定事业编制66名,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职责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等;承担县辖区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航、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山东省沂南县行政区城内以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负责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城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图内以沂南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明确由县级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城内明确由县级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上述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沂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授予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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