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gzfj/2023-0000164 | 公开目录 | 委托组织信息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2023年-2026年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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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 委托执法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执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占道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无渣土运输资质车辆等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利管理方面(含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 (九)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除涉密事项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殡葬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他职责。 (十六)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行使部分监督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报送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和沂南县司法局备案。 特此公告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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