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ylbzj/2024-0000052 | 公开目录 | 委托组织信息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 ||
|
委托单位: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沂南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沂南县医疗保障局委托沂南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山东省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沂南县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医疗保障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沂南县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确认权。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参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进行确认。 (五)行政给付权。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