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jj1/2024-0000180 | 公开目录 | 委托组织信息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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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沂南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陈纪雪 受委托单位:沂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仲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的规定,沂南县卫生健康局(沂南县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沂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沂南县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沂南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卫生健康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卫生健康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监管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6月20日至2028年6月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1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沂南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沂南县卫生健康局 沂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5年6月19日 202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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