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j/2023-0000047 | 公开目录 | 检查制度、标准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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