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yj/2022-0000189 | 公开目录 | 政策依据、申请指南及监督渠道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和培育项目发展资金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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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社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县农民合作社质量规范提升、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2〕3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和培育实施方案》要求,家庭农场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规模适度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重点扶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层次较高的示范合作社和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 二、提升培育项目实施内容 支持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示范等级高的示范场和示范社。要求实施主体资金配比50%以上。 (一)支持清单 一是购置农机具、农产品烘干、仓储、清选包装、检测等设备设施。二是建设果园、鱼塘、养殖场、生产基地等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三是购买财务管理软件等。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财务管理等服务。五是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申请专利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制度,实行农产品追溯系统管理。 (二)负面清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用于:1.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仔猪牛羊和鸡鸭鱼苗等。2.建设办公楼、看护房、宿舍、食堂等非生产设施。3.支付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等劳务费、日常办公经费。 三、资金使用安排 本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贴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培育总金额为66万元。按照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奖补资金拟安排如下: 66万元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培育项目。支持8家县级以上示范社(42万元),9家县级以上示范场(22万元)全县择优选择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经营主体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自筹资金能力据实确定投资规模。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其中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可参照以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政策补助。 四、实施主体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要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符合肥料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等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要求。 2、申报主体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重复申报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家庭农场需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在银行独立开设账户。 4、合作社必须账据齐全,能够真实准确的体现各项经济业务,盈余分配真实规范,至少有两年以上的完整财务账簿;家庭农场必须有近两年完整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生产标准、管理制度上墙。 5、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土地流转有规范合同,且流转期在 5 年以上。 6、有足额自筹配套经济能力,项目执行力强,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7、实施过提升和培育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步骤: 本次申报采取乡镇推荐、新型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实施内容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拟申报项目的新型经营主体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及附件要求的相关材料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申报材料,邀请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最终选择确定19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经营主体按照实际实施规模、建设任务和自筹资金能力据实确定投资规模。 五、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结果、第三方验收结果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2、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方案必须明确资金使用用途,所购物料明确技术指标等。 3、获得批准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自行组织施工。项目实施全程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全程留取影像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专账核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 4、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应按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5、项目建设期限。实施单位务必在 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绩效评价资料。逾期未完成项目、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将取消资金奖补资格。 六、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工程预决算、项目财务账簿、支付打款明细、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项目总结、采购发票等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 2、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批复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金奖补。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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