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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发改局   点击数:

答: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三)拟申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名。(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五)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申报。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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