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已享受过养老机构(含护理型)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许可)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建设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市级补助1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市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证明材料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对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可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替代。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000元。
三、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按照养老机构1至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差异化奖补。奖补标准为:
1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48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4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7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0元)。
2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72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08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90元)。
3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96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8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44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20元)。
4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8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50元)。
5星级养老机构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144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2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年216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80元)。
四、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网站可查询)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培训需2021年后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在结业证书加盖公章,各类机构、组织自行开展的培训结业证书不在补助范围),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临民〔2016〕100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