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临民〔2021〕67号)规定,凡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