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46条规定:“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73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
因此,对于申请低保的家庭,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对于已纳入低保的家庭,如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在工作实践中,我省具体规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应按程序退出低保;对于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依法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