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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财政局   点击数: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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