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及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的“一超四罚”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 “一超四罚”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对运输车辆的处罚。由公安部门对车辆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认定并处罚,后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对驾驶人的处罚。由公安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货运企业的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货运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承运人(源头企业)的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