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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因为疫情经营困难,可以申请歇业吗?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沂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点击数:

可以申请歇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46号)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一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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