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性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商业建筑、住宅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供水管网配套费2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热管网配套费45元、燃气管网配套费10元。(二)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性建筑,地上及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供热、燃气报装时缴纳。(三)城市规划区内和小城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厂房、仓库、办公楼(综合楼)、职工集体宿舍、餐厅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仓储物流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供热、燃气报装时缴纳。改变土地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